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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 协助自杀

自杀不是犯罪,帮助自杀何罪之有?

1.       自杀不是法律推崇的行为,为自杀者提供帮助,无视生命之价值,是对他人生命的变相剥夺。

2.       基于生命神圣的观念,自杀虽然不是犯罪,但它亦是一种违法行为。

3.       一旦消解“生命神圣”基本的观念,看似无拘无束的自由必然带来绝对的奴役。一旦生命神圣的观念被忽视,一切罪恶也就有了合理性,在历史上的代表为纳粹。

4.       康德认为,人是目的,不是纯粹的手段。谋杀和自杀都把人当成纯粹的手段,没有把人的人性当作目的来尊重。

5.       大陆法系有关共同犯罪的一般理论:不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一般可以把帮助自杀者视为和自杀者共同实施了故意杀害自己的杀人不法行为。对自杀者本人在道德情感可以宽宥,没有处罚必要,应排除其责任。

6.       极端自由主义将自杀视为合法行为、中立行为:只要行为不妨害他人,法律就不得干涉。

7.       这种理论一定不可取:人的任何行为都不可能与他人完全无关。社会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人与人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自杀虽说是个人的选择,但是它所产生的后果不可能不妨碍他人。

8.       但极端自由主义代表人物穆勒也反对自杀:自由并不允许一个人有放弃自由的自由。人没有放弃自己生命的自由,这种放弃已经根本上妨碍了人的自由。

刑法中,故意杀人罪的法条中人并未限定为“他人”,就是为了打击帮助自杀等自杀关联行为。《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为了针对自杀网站等(蓝鲸)。

关键词: 自由主义 帮助自杀 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