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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许多地方性法规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被拆迁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比如,苏州市2010年出台的《苏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就指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备案后,相关单位不得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同时,法律也规定此时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也不得租赁房屋,但是,拆迁范围确定之前已经建立租赁关系的除外。

我国现行拆迁行政法规并未禁止买卖搬迁范围内的房屋,依法成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因此,房屋一旦被列入搬迁范围,拆迁开始后,被搬迁人虽然不能新建租赁关系把被搬迁房屋租出去,但是仍然可以将被搬迁房屋出售给其他人,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

法律依据:《苏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备案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规划、国土、住建、公安、工商、农村工作等部门在确认的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有关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它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地上附着物;

(三)批准变更房屋、土地性质用途;

(四)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年检;

(五)办理户口迁入、分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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