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海县中小学报名特殊房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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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房产规定

下列五类特殊房产,经招生办公室查验确认后,视作有效房产。

(一)集体性质住宅房产未取得房产证,提供了产权来源和近六个月水费、电费缴费发票与开户合同等材料。

(二)购买未交付使用在建商品房(住宅),提供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购房税务发票及按揭合同等相关材料。

(三)房屋被政府拆建,提供了所属地块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五年内(这里的“五年内”指的是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招生当年有效证件截止时间不得超过五年)的拆建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拆建估价报告等材料。

(四)在2014年3月10日之前,学生的父母拥有房屋共有权50%以上(含50%)的,或者在2014年3月10日至2018年4月30日之间,学生的父母拥有房屋共有权50%以上(不含50%)的。

(五)入学对象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居住,并且提供了祖父母(外祖父母)拥有的房产。

下列两类特殊房产不能作为入学依据:

一是在2018年5月1日(含)之后学生父(母)拥有与他人共有的住宅房产;二是学生父母的商铺、商业店面、储藏室、车库、工业厂房等房产。

当年有效证件截止日至招生结束期间取得的房产能否作为学生当年入学依据,由各乡镇﹙街道﹚根据本学区学额情况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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