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从来不是冷冰冰的

每一起案件中


(资料图)

我们追求的

不仅仅是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更想告诉你的是

这个社会充满善意与美好

在司法实践中

法院会遇到“执行不能”的情况

所谓“执行不能”

是指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或被执行人的财产

因客观原因无法处置

即使人民法院穷尽一切手段

案件仍无法得到执行的情况

这类案件不能得到执行

不是人民法院执行不力

而是由于被执行人

丧失清偿能力所致

这样的结果

对于部分本就生活困难的

执行案件申请人来说

无疑是雪上加霜

这时就需要司法温情

帮助申请人点亮希望之光

针对申请执行人

经济条件极其困难

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

国家根据相关规定

对其给予一定经济救助

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也就是司法救助

陈某胜申请执行许某强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许某强从事贩树营利业,长期雇佣陈某胜为其砍树及搬运。2021年1月下旬,陈某胜应许某强要求在为其砍树时,被倾倒树木砸伤,后送医治疗,花费大量医疗费用。陈某胜遂诉至仪陇县法院,请求许某强进行赔偿。

庭审中,经法官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确认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5万元,定于2022年7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1万元,剩余赔偿款24万元定于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但达成调解后,许某强未履行赔付义务,陈某胜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仪陇县法院经线上查询、线下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经查询得知,被执行人许某强于2022年8月18日因意外身亡,已在公安局注销户籍。且被执行人许某强配偶因患癌症常年需要住院治疗、药物治疗,家庭已负债累累,许某强也无任何遗产可供继承。

考虑到申请执行人年近6旬,因事故受伤致残已花费大量医药费,且无法获得赔偿。执行法官多次走访,告知和指导陈某胜成功申请到司法救助,有效缓解其生活困难。

“执行不能”的案件主要表现为两类

一类是自然人债务,一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被执行人自始就财力有限,或因自身年老、疾病、贫困原因甚至是“家徒四壁”,确无履行能力,导致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或终结执行。

一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执行人债台高筑,无力继续经营、濒临破产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 “三无状态”,这些“僵尸企业”在执行中形成大量“僵尸案件”。

如何认定执行不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对财产线索进行核查;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包括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对于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的,进行现场调查;

4.采取搜查措施、审计调查或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及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

5.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

6.对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经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申请人救济途径

司法救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七款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法院可以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以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

恢复执行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会对终本案件进行动态管理,每3-6个月对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存款、土地、车辆、股权等财产进行自动查询,一旦发现财产线索立刻恢复执行。

关键词: 被执行人 司法救助 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