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1、根据不同行业和工会隶属关系,税务机关代征工会经费或筹备金换算成代征比例为:(一)市属以及区县(自治县)所属企、事业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40%,即0.8%(全总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二)民航系统、铁路系统和部分外地在渝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即0.1%。

3、(三)中央金融在渝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15%,即0.3%。

4、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自筹建工作开始的次月起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代征筹备金。

5、 以上答复谨供参考,谢谢!。

本文就讲到这里,希望大家会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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